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方科技大学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详细如下:
63720227791993627346168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