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4个行业的VOCs排放重点源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完成。然而我国VOCs自动监控仍存在设施覆盖率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在监管方面,监测结果比对难、管理应用少等问题比较突出。
一、VOCs自动监控存在的问题
1、设备安装比例低
1.1企业对具体应安装的点位把控不准
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排放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其规范了VOCs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但并未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点位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对具体应安装的排口、位置往往把控不准。如石化企业典型的VOCs排放源有12个,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企业的VOCs排放节点更是小而多,难以界定主要排放口,从而无法确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点位。
1.2 各地的监控工作要求不明确、不统一
如北京市、广东省笼统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施,但对企业内部具体哪个排放口须安装则没有规定;天津市、南京市和上海市以具体排放口的风量来确定是否需要安装;河南省则按VOCs年排放量来确定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放口。不同的要求既复杂又难以操作,让企业无所适从。同时,VOCs作为区域联防联控的重点因子,安装要求的不统一,也容易导致地区间的不公平。
2、设备标准化、建设规范化不足
安装的VOCs自动监控系统涉及的仪器设备品牌多且杂,均未被列入相关单位的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发现普遍存在技术指标不达标、采样口设置和管线安装不合理、分析仪器量程设置不规范、运维不规范等问题。
3、数据比对难、联网监管尚处于空白
自动监控数据难以比对。VOCs组分复杂且变化快,数据审核难度大。联网监管方面仍属空白。由于将VOCs作为主要污染物纳入监管的时间较短,多数排放量较大的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尚未纳入各地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难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其与管理部门联网。
二、VOCs自动监控对策建议
1、明确设备安装要求,对安装联网开展督办
1.1 加快研究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要求
统一标准尺度,明确企业中需要安装VOCs自动监测系统的排气口。对于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管理的主要排放口,优先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施;对于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借鉴自动监控相关工作经验较多的天津市、南京市、上海市的做法,对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排气口,建议安装非甲烷总烃等连续监测设施。
1.2 以无组织排放为主的企业
或对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设备暂不具备技术可行性或经济可行性的企业,可安装VOCs治理设施工况监控设备或光离子化检测仪,对VOCs排放进行定性预警监控。同时,为了促进4大行业尽快实现重点污染源VOCs自动监控全覆盖,建议对4大行业安装联网开展专项督办。
2、开展摸底排查,规范自动监控市场秩序
2.1 对VOCs自动监控仪器厂商进行摸底
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中的有关规定,对目前已经使用的设备进行适用性排查,尽快推出合格产品清单。
2.2 通过规范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市场,保障数据质量
建议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建立运维服务评价“红黑名单”。将运维质量差、数据失真率高、设备故障率高,甚至对自动监控设备如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采集与通信系统获取数据弄虚作假,从而逃避监管的运维企业列入“黑名单”;反之将运维服务质量较高、数据较稳定的运维企业列入“红名单”。
2.3 对通过检测并已安装运行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跟踪评估,保证其长期稳定运行
3、加快完善技术标准规范,试点推动数据应用
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VOCs安装验收标准、数据校核规则,规范VOCs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要求。《技术指南》沿用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的实验室手工比对方法。由于手工校验受气袋材质、采样温度和时间、运输时间等诸多因素影响,比对误差大,因此应加快研究更加可靠的比对方法以代替传统手工参比,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稳定性,确保对收集到的自动监控数据的分析处理方式有理有据。
二是建议推动VOCs自动监控数据与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监控中心的联网工作,一方面大样本量的数据可互相校验数据准确性,另一方面通过对数据分析,试点开展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执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