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三旧”改造项目(广垦花园)地块
占地面积:131883m2
地理位置: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47号
土地使用权人: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公司(原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工业用地、住宅用地
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R2)、中小学用地(A33)和城市道路用地(S1)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采样单位及检测单位: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0年6月。根据调查情况,地块建厂以前为荒地和山地,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公司(原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1980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建厂后至今,该地块区域一直为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公司(原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所有。期间地块内有部分厂房和店铺门面外租给其他第三方使用,2016年3月--2020年3月,将厂房78幢、(37)出租给湛江方圆印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纸制品印刷。2014年1月--2020年3月将厂房79幢出租给湛江市新澳标签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纸制品印刷。2013年8月--2020年4月将厂房71幢、68幢、(26)、(27)、(32)出租给湛江市八大道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洗涤机生产加工。2016年4月--2019年11日将厂房82幢出租给湛江市南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变压器维修。2014年1月--2019年12月将厂房50幢、51幢、(28)出租给湛江市广海润滑油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润滑油销售。2008年6月--2020年4月将厂房38幢一楼、(29)、(30)出租给湛江市奔前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润滑油销售。2014年4月--2019年12月将厂房(22)1-3号、(23)出租给湛江市赤坎区金捷汽修厂,主要从事汽车维修。2013年7月--2020年4月将厂房(22)4-8号出租给湛江市赤坎区华誉汽车配件经营部,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2008年9月--2020年4月将厂房(22)14-15号出租给张燕玲,主要从事汽缸垫制作。2014年1月--2020年4月将厂房(22)16-17号出租给蔡为趙,主要从事机械加工。2014年1月-2020年4月将厂房(22)18号出租给梁世成,主要从事燃气销售。2016年8月--2018年6月将厂房53幢出租给湛江市赤坎区新达食品厂,主要从事糕点月饼生产销售。主要产污环节为农垦机械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固废和外租给第三方企业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等。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沿革,地块西侧一直为黎湛铁路,南侧和东侧一直为文章村;北侧一直为省道S374和寸金路,北侧隔寸金路为公园绿地,西北侧1996年2月至今一直为中石化湛江分公司赤坎寸金加油站。
根据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内重点关注区域为外租企业、各生产车间等区域。地块需关注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石油烃、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主要的潜在污染途径包括:①污染物遗撒和渗漏引起的水平和垂直迁移造成的污染;②大气污染物干湿沉降造成的污染;③土壤中挥发性污染物的再扩散;④地下水污染扩散。因此地块为疑似污染地块,需要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1年3月1日-5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56个,采样深度为5-8米,每个土壤检测点位采集一个0-0.5m的表层样,0.5m以下土层根据土壤分层情况进行取样,采样间隔不超过2m,每个点位至少采集3个土壤样品。因此本次初步采样共计采集土壤样品219个,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和2项理化性质(pH值、含水率)及14项特征污染物项目(石油烃(C10-C40)、锑、铬、银、多环芳烃类(8项)、多氯联苯(总量)、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共计54项检测指标。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6口,但因对照点钻探到基岩仍未见水,不具备建井条件,对照点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因此共建地下水监测井5口。2021年6月22日对地块内5口地下水监测井及上游文章村居民民用水井进行了补充采样检测。2021年7月28日对地块内5口地下水监测井的特征污染物多环芳烃类进行了补充采样检测。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地下水出现超筛选值的项目包括锰,最大超筛选值倍数为2.103倍。部分土壤和地下水样品pH值不在6.5-8.5范围内主要是区域土层呈弱酸性。补充检测的石油烃、多环芳烃类(8项)各指标均未超过筛选值。由于区域地下水的铁、锰背景值较高,导致锰超出筛选值。由于锰不属于挥发性物质,不存在吸入室外空气和室内空气中来自土壤和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的暴露途径;此外地块所在区域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和生活用水,不存在地下水污染物迁移到未来地块敏感人群的暴露途径。故锰无地下水暴露途径,不会对未来地块敏感人群健康和周边水体产生风险,锰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开展详细调查。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地下水样品超筛选值的锰经风险分析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调查地块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中小学用地(A33)和城市道路用地(S1)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